發布時間:2008-11-11|發布者: 大連鹽化集團|欄目:鹽化史話
鹽業管理初入軌 沙俄攪亂渤海灣
從雍正四年(1726)至光緒三年(1877),復州鹽業歷史上發生了三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,即劉官采用天日曬鹽法、李君材創筑了頗具現代意義的鹽田和復州鹽厘局的成立。由此從技術、灘田設備和組織機構方面為復州鹽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,從此復州鹽業得到了迅速發展,鹽業稅收在財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,與營蓋場齊名。
鹽稅作為我國歷代主要財政收入之一,春秋戰國時期即設官征稅,鹽稅名稱始見于《后漢書?百官志》。復州地區清朝初年并沒有征收鹽稅,鹽戶生產的鹽隨行就市,自由買賣。到了同治六年(1868)才開始就場征厘,從此有了鹽稅,延續至今。鹽戶一次性繳完鹽稅后,便可自由販運。當時陸上運輸工具比較落后,所以夏季采用船只從水路運輸;冬季水路封凍,只好改為陸路運輸,轉運千里,分銷于各城邑之間。鹽業的快速發展使得管理制度不健全表現得尤為突出,出現了諸如一些鹽戶為私利瞞報產量、缺斤少兩、任意抬高或降低鹽價,以及稅前私自發鹽等不正當行為,市場秩序混亂,從而引發不正當競爭。
復州鹽厘局成立后,清政府相繼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沿海鹽戶進行統一管理。一是制作統一的三聯式票據,作為發運海鹽的依據,鹽商無票嚴禁運鹽,鹽票分離者也按私鹽論處,從此有了私鹽這個名稱。二是令所有鹽戶推舉有能力的灘長,主要職責是檢查票據后才能向鹽商發鹽,并且根據不同時期鹽價出現的波動向官府匯報審核后制定統一標準,防止鹽戶為了謀取私利任意提高或壓低鹽價,造成市場混亂。三是統一計量工具,一律用官秤,規定每斗為60斤,一石為600斤。以上各種措施的制定,使復州地區的鹽業管理有了很大進步。
然而好景不長,外國列強的殖民統治打破了這里的平靜。清政府對外簽訂一些不平等條約,使中國的大片土地被分割,中國的民族工業受到很大沖擊,鹽業也未能幸免。旅大地區被劃入沙俄租借地后,清光緒二十四年(1898)5月7日,三官廟(今花兒山鄉境內)鹽灘劃入俄租借“關東州”境內,隸屬金州鹽場。緊接著,沙俄于光緒二十七年(1901)占領了復州海鹽北行的必經之路——營口。由于海關不允許復州鹽厘局運鹽船只進入港口進行轉運,致使大宗的海鹽銷路被阻斷,那一年的海鹽銷量僅占正常年份的十分之一,使復州鹽業蒙受了巨大損失,沉重地打擊了鹽戶的制鹽積極性。俄國人不但對復州鹽厘局的海鹽運輸實施封鎖,對鹽灘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橫加干涉,使個別不法鹽戶也趁火打劫。清光緒二十八年(1902)4月的一天,交流島鹽戶孫某,勾結俄國人在交流島鹽灘私自收捐鹽厘,鹽戶們怨聲載道。時任復州鹽厘局委員朱宗炳聞訊后非常氣憤,決定對其進行嚴厲懲罰,孫某得知這個消息后非常害怕,還沒等官府對其采取措施,就已逃之夭夭了。(二)